2008年11月13日 星期四

第53條1項.....闖紅燈

第53條1項.....

今早出門天氣 雨,路上塞車不說....在要上麥帥橋心裡有不詳的壞預感,一下橋後的紅綠燈黃燈了心想不疑有二就給他衝過去了,果然看到警察在前面....無言

敬請各位大大路過此地請小心行駚

內湖 麥帥橋 機車道至新明路522號巷口的紅綠燈

附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1項的細項:


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:

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,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。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罰款依據所駕駛之交通工具而有所不同:
闖紅燈(直行或左轉):

機車罰新台幣1800元(預期繳納:15天以上30天以內罰2700元、30天以上60天以內罰3600元、60天以上罰4500元)預期均未繳納交法院執行。

汽車罰新台幣2700元(預期繳納:15天以上30天以內罰3600元、30天以上60天以內罰4500元、60天以上罰5400元)預期均未繳納交法院執行。

大型車罰新台幣3600元(預期繳納:15天以上30天以內罰4200元、30天以上60天以內罰4600元、60天以上罰5400元)預期均未繳納交法院執行。

我只想說,肯...這是合法的搶錢欺負老百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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